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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人脸替换等深度合成内容应显著标识
2022-01-30 10:07:33  来源:中国消费商网  作者:  分享:

央广网北京1月29日消息 近日,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标识管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

《征求意见稿》提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一)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文本信息内容的稿源说明处等位置进行显著标识;(二)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音频信息内容的合理区域以语音说明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三)提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虚拟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图像、视频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四)提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虚拟场景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五)提供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在文本、图像、音频或者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了上述规定的深度合成服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此外,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应该进行显著标识而未显著标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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