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着力培养好传承队伍,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27条,有效期5年,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探索认定传承群体。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先行先试,将群体纳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范畴。同时,吸纳港澳地区传承人共建文化湾区。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考虑广东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中的现实要求、具体特点,以及粤港澳文化湾区的建设需要,鼓励长期在粤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广东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还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办法》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了6种取消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定期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同时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此外,针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办法》中也予以更细致、人性化的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将被列入“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优抚。
下一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适时启动新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加紧制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指导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更加科学、系统地推进非遗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谭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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